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進一步改進和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與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相適應的選人用人新機制,造就一支職業化、現代化、國際化的經營管理者隊伍,為做強做大國有企業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國共產黨章程》(以下簡稱《黨章》)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包括由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不含兼職外部董事和職工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黨委書記、副書記、委員,紀委書記,以及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權限批準列入的其他人員。
第四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與依法辦事相結合。
(二)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
(三)市場認可與出資人認可、職工群眾認可相結合。
(四)組織選拔與市場配置相結合。
(五)激勵與約束相結合。
(六)分類與分層管理相結合。
第五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按管理權限履行管理企業領導人員的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公司治理結構
第六條 國有企業應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董事會、經理層、黨委會職責,規范運作。
第七條 董事會由內部董事(包括職工董事)、外部董事組成,職數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一般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若干人。外部董事應占一定比例。董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
董事會實行集體決策、個人負責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關規定,決定企業重大事項;決定聘任或解聘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及財務負責人;負責對經理層的考核,決定其報酬等事項。
第八條 經理層由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組成,職數一般為三至六人。
經理層實行總經理(總裁)負責制,總經理(總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對董事會負責。
第九條 黨委會職數一般為三至九人,一般設書記一人、副書記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設紀委書記一人。
黨委會是企業的政治核心,實行民主集中制,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支持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條 黨委會成員與董事會成員、經理層成員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董事長和黨委書記可由一人擔任;董事長與黨委書記分設的,黨員董事長可兼任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可兼任副董事長。董事長與總經理(總裁)原則上分設,經理層中除總經理(總裁)外,一般不進入董事會。
第十一條 實行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制。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經理層任期由董事會確定,但不得超過本屆董事會任期;黨委會任期,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執行。董事會、黨委會應按時換屆。
任期屆滿經考核需連任的,重新履行任職手續。
第十二條 實行經營目標責任制。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與企業董事會簽訂任期經營目標責任書,明確任期經營目標、考核辦法、薪酬方式、違約責任等。
第十三條 企業領導人員一般不得在所出資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行業組織、中介機構兼任領導職務,確需兼職的須按管理權限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或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審批。
第三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十四條 擔任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和資格:
(一)政治素質好,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強,誠信守法,團結協作,勤勉敬業,廉潔從業。
(二)熟悉現代企業管理,了解國際經貿規則,市場意識、改革意識和創新意識強。
(三)有良好的履職記錄,業績突出。
(四)具有在大中型企業中層及其以上管理崗位任職的經歷,或具有在相應層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層及其以上崗位任職的經歷。
(五)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其中擔任省屬企業領導人員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六)新擔任企業正職領導人員的,一般應具有同級副職兩年或下一級正職三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年齡一般不超過五十五周歲;新擔任企業副職領導人員的,一般應具有下一級正職兩年或下一級副職三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年齡一般不超過五十周歲。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質,身體健康。
(八)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十五條 擔任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職位條件:
(一)董事會成員
1、具有企業戰略規劃、投融資決策、經濟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專長和相關基本知識。
2、能把握企業的發展方向,有較強的戰略決策能力、改革創新能力、風險防范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
3、能正確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忠實代表和維護國有資產權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經理層成員
1、具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資本運作、財務審計、人力資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專長和相關基本知識。
2、能貫徹執行董事會決議,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市場開拓能力、統籌協調能力和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
3、具有經營管理者任職資格。經理層成員任職前,須取得由省、市經營管理人才評價推薦中心,或經省有關部門認定的經營管理人才評價機構頒發的任職資格證書;因故未能取得任職資格的,應在任職后一年內完成培訓,取得資格證書。
(三)黨委會成員
1、具有堅定的馬克思主義理想信念,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熟悉黨群工作業務,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2、能圍繞企業改革發展穩定,推進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及企業文化建設,有較強的決策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3、符合《黨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注重培養選拔優秀年輕經營管理人才,對綜合素質好、業績特別突出的,可破格選拔使用。
第十七條 凡有《公司法》第第一百四十七條、《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情形的,不得擔任企業領導職務。
第四章 選拔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條 選拔企業領導人員,必須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重素質、重能力、重經歷、突出業績。
第十九條 企業領導人員選拔方式主要有組織選拔、公開招聘、公推競聘、競爭上崗、市場選聘和依法選舉。
第二十條 組織選拔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
(二)組織考察。
(三)提出人選建議方案,征求有關方面意見。
(四)按管理權限審批。
(五)任前公示。
(六)辦理任職手續。
第二十一條 公開招聘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發布公告。通過媒體等多種途徑,向社會發布招聘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一般由筆試(知識與素質測試)和面試(演講答辯)組成。對考試情況進行綜合評議,確定考察對象。
(四)組織考察。
(五)企業董事會(黨委會)提出人選建議方案。
(六)按管理權限審批。
(七)任前公示。
(八)依法聘任。
第二十二條 公推競聘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發布公告。根據競聘職位要求,在主業相近企業和業務相近單位以適當方式發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進行兩輪民主推薦。
(四)駐點調研。
(五)演講答辯和現場測評。
(六)確定考察對象,組織考察。
(七)企業董事會(黨委會)提出人選建議方案。
(八)按管理權限審批。
(九)任前公示。
(十)依法聘任。
第二十三條 競爭上崗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公布職位。在本企業范圍內發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考試一般由筆試(知識與素質測試)和面試(演講答辯)組成。
(四)民主測評。
(五)對筆試、面試及民主測評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確定考察對象,組織考察。
(六)企業董事會(黨委會)提出人選建議方案。
(七)按管理權限審批。
(八)任前公示。
(九)依法聘任。
第二十四條 市場選聘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提出報告。企業董事會向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或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提出市場選聘職位的報告。
(二)職位描述。企業董事會對選聘職位職責、資格條件、職位要求、任期目標、薪酬待遇、考核辦法等進行規定。
(三)委托選聘。企業董事會選定人才中介機構,并與其簽訂委托選聘協議。
(四)人選推薦。人才中介機構按照協議要求推薦人選。
(五)人選篩選。企業董事會(黨委會)對推薦人選進行面試,并進行必要的組織考察。
(六)按管理權限審批。
(七)依法聘任。
第二十五條 依法選舉產生企業領導人員的程序,按《黨章》、《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六條 組織選拔企業領導人員,民主推薦按管理權限組織,在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職工代表和其他有關人員范圍內,以會議無記名投票推薦或個別談話推薦方式進行。民主推薦結果作為確定考察對象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企業領導人員公開招聘、公推競聘、競爭上崗,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按管理權限組織,企業董事會(黨委會)參與。
第二十八條 對擬任人選公示,應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七天。
第五章 組織考察和任免
第二十九條 選拔企業領導人員,必須經過組織考察。組織考察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按管理權限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方案。考察對象人數一般應多于擬任職位數。
(二)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主要領導人員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三)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發布考察預告。
(四)采取聽取述職、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查閱資料、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式,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
(五)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形成考察報告,提出擬任人選初步方案。
第三十條 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考察對象上級主管部門有關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中層管理人員、分管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所在部門全體或部分工作人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第三十一條 考察材料必須寫實,全面、準確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
通過公開招聘、公推競聘、競爭上崗、市場選聘方式產生的人選,在其考察材料中還應有筆試(素質與能力測試)、面試(演講答辯)成績,或其他相關情況。
第三十二條 企業領導人員的任用方式主要有委任制、聘任制和選任制。一般對董事會成員、黨委會成員實行委任制或選任制;對經理層成員實行聘任制。
第三十三條 企業領導人員任免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董事長,按管理權限提出任免建議,報上級黨委審批,依法辦理任免手續。
副董事長、董事,按管理權限依法任免。
選舉產生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按《公司法》和有關規定辦理。
(二)總經理(總裁),按管理權限提出任免建議,報上級黨委審批,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副總經理(副總裁),按管理權限提出任免建議,按規定審批,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三)黨委書記,按管理權限提出任免建議,報上級黨委討論決定。
黨委副書記、委員,按管理權限任免。
選舉產生的黨委書記、副書記、委員,按《黨章》和有關規定辦理。
紀委書記的任免,按現行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實行企業領導人員任職試用期制度。凡提拔擔任企業副職領導人員的,試用期一年。試用期滿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辦理任職手續;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
第三十五條 試行企業經理層成員選聘備案管理制度。對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法人治理結構規范的企業,進行經理層成員由董事會自主選聘、任前備案管理的試點,逐步將經理層管理權限交企業董事會。
第六章 教育和培養
第三十六條 健全企業領導人員培訓制度。制定企業領導人員培訓規劃,發揮黨校、高校和專業培訓機構的作用,有計劃地開展教育培訓,不斷提高企業領導人員的思想政治素養和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與水平。
第三十七條 企業領導人員一個任期內應參加累計不少于兩個月時間的培訓,采取脫產培訓與在職培訓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八條 建立企業領導人員培訓檔案。把培訓期間的表現和考試成績,作為考核企業領導人員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三十九條 按照培養提高、備用結合、動態管理、統一使用的原則,建設一支素質優良、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的企業領導后備人員隊伍。
第四十條 企業領導后備人員應當具備第十四條所列企業領導人員的基本條件。在企業領導后備人員中,比較成熟、近期可使用人員,一般不少于總數的三分之一,四十周歲以下的應占三分之一。
第四十一條 選拔企業領導后備人員,應堅持走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嚴格履行民主推薦、素質測試、組織考察、企業黨委討論上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審定等程序。
第四十二條 企業領導后備人員由企業黨委管理,并制定培養計劃,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培訓和實踐鍛煉。
第四十三條 加強對企業領導后備人員的考察,實行動態管理,及時調整補充。
第四十四條 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對企業領導后備人員統一調配使用。組織選拔企業領導人員,一般應從企業領導后備人員中產生。
第七章 考核和評價
第四十五條 建立以經營業績考核為重點的企業領導人員年度考核評價和任期考核評價制度。
第四十六條 年度考核評價一般在年度財務決算后進行,任期考核評價一般在任期屆滿前的三個月進行。年度考核評價和任期考核評價前,一般應進行年度或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四十七條 年度考核評價內容主要為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與企業董事會簽訂的年度經營目標責任書所確定的目標;任期考核評價內容包括企業領導人員德、能、勤、績、廉方面的綜合情況,突出考核任期經營目標的完成情況。
第四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根據不同職位要求,研究制定各有側重的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并據此對企業領導人員實施分類考核評價。
(一)對董事長,主要考核其把握企業發展方向、實施民主科學決策、培養使用引進人才、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推動企業持續發展、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方面的情況。
(二)對總經理(總裁),主要考核其執行董事會決議、組織企業生產經營、提高企業管理效能、完成經營效益目標等方面的情況。
(三)對黨委書記,主要考核其貫徹執行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發揮企業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開展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等方面的情況。
(四)對其他企業領導人員,主要考核其履行崗位職責和分管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四十九條 任期考核評價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共同組成考核評價組,制定考核評價方案,發布考核評價預告。
(二)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對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并提出審計報告。
(三)召開述職述廉會議,進行民主測評。由企業領導人員分別述職述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層管理人員、所屬企業主要領導人員和職工代表聽取述職述廉并參加民主測評。
(四)采取個別談話、發放評價意見表、查閱資料、實地考察、專項調查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
(五)根據經營業績考核、經濟責任審計、企業績效評價、民主測評結果和各方面評價意見,形成考核評價報告及考核評價等次建議,提交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按管理權限審定。
(六)考核評價結果經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審定后,向考核評價對象所在企業及本人反饋考核評價意見。
年度考核評價的程序可適當簡化。
第五十條 在任期考核評價過程中,考核組應認真聽取監事會對企業領導人員經營管理業績的評價,以及對企業領導人員的任免建議。
第五十一條 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根據考核評價結果,建立企業領導人員業績檔案,作為對企業領導人員實施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激勵和約束
第五十二條 建立健全以考核評價為基礎,與崗位職責和工作業績掛鉤,短期激勵與中長期激勵、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企業領導人員激勵機制。
第五十三條 實行企業領導人員年薪制。企業領導人員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兩部分組成。基本年薪根據崗位確定,崗變薪變;績效年薪根據年度業績考核結果確定,部分績效年薪當期兌現,其余延期到企業領導人員離任或連任的下一年兌現。
第五十四條 逐步加大企業領導人員中長期激勵力度。中長期激勵根據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目標完成情況確定。探索對企業領導人員實行持有股權、補充保險等中長期激勵措施。
第五十五條 建立企業領導人員獎勵制度。獎勵企業領導人員可采取授予榮譽稱號、通報表揚、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等辦法。
第五十六條 建立健全企業領導人員監督機制。完善出資人監督,加強黨內監督、法律監督和職工群眾監督。
第五十七條 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紀委和企業紀檢監察部門按照中央和省委有關規定,對企業領導人員遵紀守法和廉潔從業情況進行監督,加強企業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企業領導人員中的黨員應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的規定,主動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
第五十八條 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依法向企業派駐監事會。監事會按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履行職責,對企業領導人員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
第五十九條 通過企務公開等形式,加強職工民主監督。企業領導人員每年應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履行職責和廉潔自律的情況,并由職工代表進行民主評議。
第六十條 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規范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行為,明確標準,納入企業預算管理。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方案,須報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審核或備案后實施。
第六十一條 完善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企業法定代表人在離任和任期屆滿時,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企業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時,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
第六十二條 實行國有產權代表報告制度。國有產權代表對企業經營管理狀況應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報告;對企業重大產權和人事變動、分配方案、一定數額以上的投資及貸款擔保等重大事項,須按有關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報告或備案。
第六十三條 實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企業領導人員個人重大事項,須按管理權限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或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報告事項的范圍、內容和方式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建立企業領導人員責任追究制度。對因經營決策不當、經營管理不善、違反工作規程、濫用職權等原因,致使企業遭受重大損失的,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十五條 實行企業領導人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制度。企業領導人員任職和公務回避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免職和辭職
第六十六條 企業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免去或解聘現職:
(一)達到退休年齡。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連續一年以上。
(三)任期考核評價被確定為“不稱職”,或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經營目標。
(四)因失職、瀆職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或國有資產嚴重流失。
(五)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現職。
第六十七條 實行企業領導人員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一)因公辭職,是指企業領導人員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辭去現任職務。
(二)自愿辭職,是指企業領導人員因個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任職務。
自愿辭職,需提交書面申請,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或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答復。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三)引咎辭職,是指企業領導人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惡劣影響,或對重大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不宜繼續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職務。
(四)責令辭職,是指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或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根據企業領導人員任職表現,認定其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職務。對拒不辭職的,應當免去現職。
第六十八條 企業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職:
(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崗位任職且不滿解密期。
(二)重要項目尚未完成,且必須由本人繼續完成。
(三)因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辭職。
第六十九條 企業領導人員離職后,繼續對原任職企業的商業秘密和核心技術負有保密義務,保密期限按原任職企業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 辦理企業領導人員免職、辭職事宜,按管理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所出資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適用本辦法。國有參股企業中由國有出資方派出的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江蘇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